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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法考试重点复习

2021-10-17 15:18

物权法

合同法的一般基本原理:

(一)物权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物权法应就是指立即操纵特定物,而享有其利润的具备唯一性的财产权利。其基本特征是:

(1)物权法是以立即就物享有权益为主要内容的财产权利。

(2)物权法是立即操纵物的财产权利。

(3)物权法是立即操纵特定物的财产权利。

(4)物权法为唯一性的财产权利。

(二)合同法的基本准则

(1)物权法法定性标准。

(2)一物一权标准。

(3)物权法个人行为单独标准。

(4)公示公告信用标准。

(三)物权法的变化

1、物权法变更的定义

物权法变化,就是指物权法的开设、变动和停止。

物权法的开设,又叫物权法的产生,就是指非法人组织依规开设新的物权法。给自己开设物权法的,一般 称之为物权法的获得;为别人开设物权法的,一般 称之为物权法的设置。物权法获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物权法的变动,就是指物权法的行为主体、內容的一部分更改。

物权法的停止,又被称为物权法的解决,对产权人而言即缺失了某一物权法。它可分成肯定的解决和相对性的解决。

2、物权法个人行为

物权法个人行为就是指非法人组织以物权法的开设、变动、停止为意义的法律个人行为。物权法个人行为是物权法变更的首要缘故。

3、物权法的得到与缺失

可以造成物权法获得的民事法律事实关键有:

(1)民事法律行为。这也是物权法获得的普遍的民事法律事实。

(2)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缘故获得物权法。

可以造成物权法缺失的民事法律事实关键有:

(1)民事法律行为,如抛下、合同书个人行为等。

(2)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之外的缘故,如担保物损毁等。

4、物权法的公示公告

物权法的公示公告,就是指根据一定的方法特物权法变更的意思表示公布向广大群众表明。

在我国《民法通则》和其它法律法规、政策法规亦以交货、备案为物权法公示公告方式。

使用权的权能

1、使用权的基本概念和特点

资产使用权就是指每个人依规对自身的财物拥有占据、应用、盈利和处理的支配权。它除具备物权法的特征外,还有着区分于别的物权法的独特性;

(1)使用权是自物权法

(2)使用权是彻底物权法

(3)使用权具备弹性力和重归力

(4)使用权是别的财产权利造成的基本

2、使用权的权能

权能代表着履行权力的各种各样概率。使用权的权能就是指使用权的信息或职责,是每个人为完成其使用权对其附属品能够执行的个人行为。

(1)占据。占据就是指非法人组织对资产事实上的抢占和操纵。占据是使用权基本上的一项权能,它一直主要表现为一种不断的客观性的停止情况。在一般状况下,每个人是物的客观事实占据人,与此同时,占据能够同每个人分离出来而是非每个人。

占据有独立占据与别人占据、合理合法占据与非法侵占罪、真诚占据与故意占据、有权利占据与没有权利占据之分。

(2)应用。应用就是指立即按照资产的性能指标和主要用途多方面运用。每个人针对自身的资产自然有所有权。与此同时,任何人也可按照法律法规或合同书承诺,将所有权迁移给非每个人履行。

(3)盈利。盈利就是指资产上获取社会经济权益。

(4)处罚。处罚就是指依规对物开展处理,进而决策物在法规上的运势。支配权能是有着使用权的压根标示。沒有支配权能,每个人难以完成生产要素和人工的融合,进而不能完成具体的制造主题活动。处罚包含客观事实处罚和法律法规处罚。

使用权的获得和解决

1、使用权的获得

使用权的获得就是指非法人组织依据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得到某事的使用权,进而在该特殊行为主体与他人中间产生以物为行为主体的使用权法律事实。使用权的获得有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之分。

2、使用权的解决

使用权的解决就是指因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而使每个人缺失其使用权,或使使用权与每个人分离出来。使用权的解决有肯定解决和相对性解决之分。

质押权

质押权就是指抵押权人针对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据,再次应用盈利,而供贷款担保的东西,于负债不执行时,有权利以该物折扣率或是以竞拍、卖掉该物的合同款择优受偿的担保物权。

1、质押权的特点

(1)质押权是担保物权;

(2)质押权具备附属性,是以支配权;

(3)质押权具备不可分性;

(4)质押权具备物上代位性;

(5)抵钾权的行为主体主要是房产,还包含产权人履行其支配权更加便捷及其每个人占据应用更加适度的动产抵押。

2、质押权的设置

3、质押权的法律效力

(1)限定使用权的法律效力;

(2)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3)调价处罚和优先选择受偿的法律效力;

(4)从归属于债务的法律效力。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就是指抵押权人针对借款人或第三人为因素贷款担保债务而转交其占据的东西,于负债不执行时,有权利以该物折扣率或是以竞拍、卖掉该物的合同款择优受偿的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具备以下特点:

(1)担保物权是担保物权;

(2)担保物权的标底是动产抵押或支配权;

(3)担保物权须转移质押物的占据;

(4)担保物权就质押物优先选择受偿。

担保物权有动产抵押担保物权和权利质权之分,学生应关键把握动产抵押担保物权的设置及彼此本人的权利和义务,权利质权的行为主体及设置。

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务人依照协议承诺占据借款人的动产抵押,于借款人贷款逾期不承担负债时,有留设该动产抵押并且以该动产抵押折扣率或是以竞拍、卖掉该动产抵押的合同款择优受偿的支配权。

1、留置权的特点

(1)留置权是担保物权;

(2)留置权是以支配权;

(3)留置权是动产抵押物权法;

(4)留置权是法律规定担保物权。

2、留置权的建立标准

3、留置权与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內容

留置权人的支配权:在借款人承担负债以前,留置权入有留设担保物的支配权;有权利扣除留设物的革息,以抵付债务;有权利要求借款人还款因留设物的存放或保持所开支的需要花费;有权利按照法律法规卖掉留设物,从合同款中优先选择受偿。留置权入的责任:妥当存放留设物的责任;催告函责任;在留置权解决后退还留设物的责任。

一共有的类别及一共有资产的切分

1、一共有有按份共有和夫妻共有财产之分

按份共有指2个或两种左右的每个人针对所有一共有资产,依照自己的市场份额共享支配权和排序责任的一种一共有关联。夫妻共有财产指2个或两种左右的每个人针对所有一共有资产都拥有均等的使用权,担负一同责任的一共有关联。

2、一共有资产的切分

因一共有关联停止而切分一共有资产时,各共许多人的建议不一致时,对按份共有,依照有着资产市场份额一半左右的共许多人的建议作出决定,但不可因而危害其它共许多人的权益;对夫妻共有财产,共有些人有协议书的,按协议书申请办理;沒有协议书的,理应依据等份标准解决,而且考虑到共许多人对现有资产的奉献尺寸,适度照料共有些人生产制造、日常生活的具体必须等状况。但切分夫妇现有资产,理应依据破产法的相关規定解决。

对现有资产的切分,在没有危害资产经济价值的条件下,依据实际情况能够采用实体切分、调价切分、做价赔偿等三种方式。

夫妻共有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后,一个或多个原共有些人出售自身分到的资产时,假如出售的资产与别的原共有些人分到的财物归属于一个总体或搭配应用,别的原共有些人认为优先权的,理应给予适用。

相邻关系的解决标准

房产的邻近多方,理应依照有益生产制造、便捷日常生活、团结友爱、公平公正的精神实质,妥善处理滑模施工、排水管道、行驶、自然通风、光照等领域的相邻关系。给邻近多方导致防碍或是亏损的,理应终止损害,排除妨碍,损失赔偿。

合同的解除

合同终止,就是指合同书有效的创立之后,沒有执行或沒有彻底执行以前,当承诺或法律规定的消除标准具有时,因具有解除权一方的意思表明,使合同书关联溯及地解决。

由此可见,合同终止,包含承诺消除和法律规定消除。

1、合同终止的标准

(1)承诺消除

被告方还可以在协议中承诺终止合同的标准。当承诺的标准出现时,被告方即能够履行合同解除权。被告方还可以在合同生效之后,未执行结束之前,协议书终止合同。

(2)法律规定消除

不可抗拒事情的产生;

在合同的履行限期期满以前一方被告方确立表明或以自已的方式说明不承担关键负债的;

被告方一方延迟时间执行关键负债,在通过催告函后的有效期内依然不承担的;

被告方一方延迟执行负债或有别的毁约个人行为导致无法达到协议目标的;

法律法规的其它缘故。

2、合同解除权的使用和法律效力

(1)法定解除权的履行

法定解除权务必采用通告的方法能够对质权人产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要求:“被告方一方按照此方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要求认为终止合同的,理应告知另一方。合同书自通告达到另一方时消除。另一方有疑义的,能够申请法院或是仲裁委员会确定消除合同效力。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终止合同理应申请办理准许、备案等证件的,按照其要求。”

(2)承诺解除权的履行

承诺解除权履行的缘故和方法,由本人在协议中承诺。承诺不清或沒有承诺的,能够选用法律规定方法。

(3)合同终止的法律效力

(一)法律规定消除的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要求:“合同终止后,并未执行的,停止执行;早已执行的,依据执行情形和合同书特性,被告方还可以规定恢复正常、采用其它防范措施,并有权利规定损失赔偿”,合同终止后的法律认可包含:

①恢复正常:合同终止具备溯及力,被告方还可以规定恢复正常;

②损失赔偿:因一方被告方的过失造成合同终止的,具有解除权的一方能够规定另一方担负承担责任;

③与此同时执行:被告方彼此因终止合同所造成的互相责任理应与此同时执行,并准用与此同时执行抗辩权的要求;

④合同终止后依然合理的合同文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八条的要求:“合同书的权利与义务停止,不直接影响合同书中核算和清除条文的法律效力。”

(二)承诺消除的法律效力

合同书订立消除的法律效力根据被告方的承诺,被告方沒有承诺或约好不清的,可用法律规定消除的要求。